律師 監察院接受人民陳情案件中,被告原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無罪,由於檢察官收受判決時點之爭議,上訴改判被告有罪,造成程序上之突襲,亦屬多有。 再上訴期間為法定不變期間,檢察官收受判決書送達之時點,攸關其上訴期間之起算,影響訴訟當事人之權益,並關係案件之是否確定,應從法律制度面嚴格規範並落實對檢察官送達之規定,不容有絲毫爭議及解釋空間。 檢察官收受判決書送達之時點認定,迭生爭議,侵害人民訴訟權益,至為顯著。 一、原告對於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可以提起上訴,於上訴期間也可以追加或變更請求的範圍。 審判期日,被告或自訴人無代理人、辯護人到庭者,應由檢察官或他造當事人之代理人、辯護人陳述後,即行判決。 一、因基於確定之事實或依法得斟酌之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廢棄原判決,而事件已可依該事實為裁判者。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五)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須經最高行政法院之許可,因此必須在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 非常上訴源自於法國之「為公益而上訴」(1791年法國憲法第三篇第五章第27條),嗣後在1808年時擴大為一般違背法令的救濟程序(1808年法國刑事訴訟法第441、442條),後來在1959年時移植到刑事訴訟法第620、621條。 而如果檢察官認為被告有犯罪,正式起訴之後,就會進入到法院的刑事訴訟程序了,一樣會有一審、二審、三審的問題,相關流程也簡單介紹在圖示。 總結來說,提刑事告訴,收到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後,若當事人對結果不服,可以先聲請『再議』,若『再議』被駁回,可以委任律師來聲請『交付審判』,若『交付審判』也被駁回的話,就不能再救濟了。 如果我們是告人的那方,會希望對方被起訴,若結果是不起訴或緩起訴,就等於檢察官認為被告顯無理由(或至少罪嫌不足),這時我們可以提出『再議』的救濟方式,來讓高等檢察署評判地檢署檢察官的不起訴或緩起訴是否有不當的地方。 前段說過,要上訴也是有時間限制的,同理,要提『再議』也有時間限制,原則上收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的【10天內】要向地檢署提出再議。 3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5-1條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 銀行法第29-1條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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